第八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册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八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地下车站、铺轨工程、供电工程、信号工程、屏蔽门、安全门及人防门,共5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中的明挖、盖挖及暗挖车站结构工程、铺轨工程、35kV及以下供电工程、信号工程、屏蔽门、安全门及人防门工程。

三、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GYD-309-2001;

3.《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国统一劳动定额》GB/T19620-2004;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GCG102-2011;

8.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9.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工程》;

10.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1.各省、市的轨道交通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按常用标准编制的,若设计图纸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本册定额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需另外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相关工程中的“混凝土拌制”定额子目。在使用集中拌站混凝土或泵送混凝土时,还需套用混凝土运输或泵送相应子目。

七、车站及附属的钢结构、幕墙、二次结构等执行现行广西建筑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其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八、本册未包含监控量测工程,若发生时按费用定额计取,铺轨工程、供电工程、信号工程不计取施工监测、监控费。

九、本册定额不包括110kV变电站及相关线路工程、通信工程、智能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发生时应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定额子目及其配套费用。

十、本定额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瓦斯、涌水、流砂、坍塌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